「重磅」兩高院:明確建造師等考試作弊、代考/替考,屬犯罪!
- 2019-09-05 09:45:00
- 粵建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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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明確,在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應當被認定為 “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 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2、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
3、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非法獲取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 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5、自9月4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
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 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近期各省曝光出不少 二建作弊情形:
8月29日,貴州曝光42人二建考試違紀違規,24人當次科目成績無效;
8月8日,湖北曝光699人二建考試作弊,374人當次全部科目成績作廢;
7月3日,湖南曝光307人二建考試違紀違規,302人當次科目持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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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組織考試作弊活動是犯罪行為,此條司法解釋已開始實施! 一建考試在即,再次提示廣大考生,考試沒有捷 徑,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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