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霸筆記」二建法規要點歸納,勞動合同訂立的五方面具體規定
- 2021-11-27 10:23:00
- 粵建 原創
-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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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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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 |
( 1)貨幣工資,包括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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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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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會保險,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失業、養老、工傷等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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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的支付 |
( 1)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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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即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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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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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婚喪假期間、探親假期間、產假期間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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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
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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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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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
(一)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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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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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單方解除 |
勞動者提前 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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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 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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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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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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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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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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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勞動合同法》第 26條第 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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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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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不需事先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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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不需事先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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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立即解除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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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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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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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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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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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勞動合同法》第 26條第 1款第 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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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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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 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 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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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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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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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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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 |
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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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情形 |
(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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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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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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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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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
需要裁減人員 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 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 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 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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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留用 |
(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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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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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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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 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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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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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
(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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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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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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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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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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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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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解除的處理 |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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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 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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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主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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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
( 1)勞動合同期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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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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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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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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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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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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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規定 |
(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 1級至 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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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 5級、 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也可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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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 7級至 10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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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主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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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的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滿 1年支付 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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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不滿 1年的,按 1年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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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 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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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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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12個月的平均工資 |
【2021】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 )。
A、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B、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C、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到期的
D、用人單位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
E、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參考答案】:ABDE
【答案解析】:《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021】用人單位的下列事項發生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有( )。
A、名稱變更
B、投資人變更
C、財務負責人變更
D、法定代表人變更
E、勞動合同期限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021】某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擬裁員20人以上,當該企業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有( )。
A、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末成年人的
B、與本企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C、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的
D、在本企業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合同的
E、與本企業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參考答案】:ABE
【答案解析】: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三種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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